貨物運輸合同
托運方: (下稱甲方)
承運方: 廣州市陸順物流有限公司 (下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就甲方委托乙方承運貨物有關事宜,經過友好、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為壹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滿前30天,雙方均可提出續約要求,就續約條件達成一致的,雙方可續簽合同。
第二條:上述合同期內,甲方委托乙方運輸貨物,運輸方式為 運輸,具體貨物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價值、運費、到貨地點、收貨人、運輸期限等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貨運單確定,所簽訂的貨運單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貨物起運地點為_ 。
第三條: 貨運單由甲方倉庫負責人簽字并同簽收回單交付乙方業務負責人或乙方委托人簽收。乙方委托人要有乙方書面委托,乙方委托人簽字方為有效。
第四條:甲方的義務:
1、按照貨物安全運輸的原則進行包裝,甲方將貨物交付乙方前,雙方對該貨物的包裝現狀拍照并簽名封存。
2、按照雙方約定月結向乙方支付運費。
3、甲方每次發貨應如實提供包括貨物名稱、數量、立方數或重量數、收貨人的地址、聯系電話、聯系人等資料,如因不相符、不真實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甲方承擔。甲方不得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如因此造成乙方或第三方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收貨人拒絕收貨的,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甲方應及時協調,甲方不予協調的,需按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條:乙方的義務:
1、按照貨運單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安全運到甲方指定的地點,交給甲方指定的收貨人。
2、對承運的貨物承擔安全責任,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如出現此類問題,應按本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運輸費用及結算方式:
1、運費按乙方實際承運貨物的里程,重量或方數計算,具體標準和費用按照貨運單約定市場價執行。
2、乙方在將貨物交給收貨人時,應向其索要收貨憑證,作為完成運輸義務的證明,乙方需持收貨憑證與甲方進行結算。
3、甲方對乙方所提交的收貨憑證進行審核,在確認該憑證真實有效(收貨憑證上必須有甲方指定的收貨人(客戶公司)的蓋章及簽字,二者缺一不可)。甲方收到乙方等額發票之日起180日內銀行轉賬支付運費。
第七條:違約責任:
1、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提前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方式向對方提出,經對方同意后方可解除。
2、乙方未按已確認的配車時間配車發運的,逾期一天,乙方應向甲方償付相當于該批貨物承運費5%的違約金,導致甲方交貨延期被客戶追究責任的,需按本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整車托運貨物,中途轉車或利用甲方的托運車輛托運其他貨物,乙方要賠償甲方該批貨物承運費30%的違約金。
4、乙方對其承運的貨物在收貨人簽收前承擔安全責任。運輸過程中貨物因乙方原因出現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等問題的,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乙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賠償甲方。
第八條:其他約定: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并簽訂相關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不可分割。
2、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雙方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廣州番禺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違約方應承擔守約方因處理本合同糾紛所產生的訴訟費、律師費、交通差旅費等一切費用。
3、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為證。本合同自雙方簽并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廣州市陸順物流有限公司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簽訂